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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連江縣立東引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委員會法規

於103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家長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連江縣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連江縣立東引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 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 保障本校學生在學校學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 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本會,以利連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五條
本會會員之組成本校全體家長均為本家長會會員。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七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繳納金額由家長代表委員會討論之。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全體家長會員大會(簡稱會員大會)、班級學生家長會(簡稱班親會)、班級家長代表委員會(簡稱家長委員會)。會員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九條
班親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一人,參加家長代表委員會。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設置代表十三人。
一、家長委員由班級學生家長互選產生,每班遴選一人(幼兒園每一年段遴選一人)。
二、家長委員若有重覆時,依次由九年級開始向下確認,並由各班後補委員遞補之。
三、前項家長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四、家長委員選舉方式由家長會另訂選舉罷免辦法。
五、家長委員若有出缺時(轉學或其他因素),依次由各班候補委員接任至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一條
榮譽委員:考量本校創校悠久,且諸多地方士紳對本校貢獻良多,然其子女均已畢業,且至今對學校教育仍特別熱心者,由家長委員會酌情聘任。
為顧及本校班級家長代表權益,榮譽委員有出席會議權、發言建議權;無提案權及表決權。

第十二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家長委員互選投票產生。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選舉方式詳見本會選舉罷免辦法)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執行家長會法規所規定之事項。
九、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其他校務相關委員代表。
十、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會議。
前項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五條
班親會:每學年第一次班親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與各部門親師座談會共同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十六條
家長委員會:召開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及公布於學校家長會網站。 下次委員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前項之同一人係指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家長代表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一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十九條 
家長委員會得推派下列代表,參與學校相關會議:
一、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二、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三、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四、 性別平等委員會代表。
五、 學生獎懲委員會代表。
六、 校園規劃委員會代表。
七、 其他法令規定之各項代表。
前項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 
本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家長委員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應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連江縣政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得置總幹事、會計各一人,由會長聘任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依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如因舉辦學生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要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向家長委員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連江縣政府所有。

第二十七條 
本法規家長會得自行斟酌修訂之,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連江縣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連江縣立東引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委員會選舉罷免辦法

於103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家長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修訂

第一條
連江縣立東引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永續發展並建立本會會務人員選舉及罷免運作方式,依據連江縣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及本會法規第十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班級家長代表選舉,應本公開、透明之原則,由班級學生家長互選產生,並組成本校班級家長代表委員會(簡稱家長委員會)。

第三條
導師依據班級家長名冊送交本會選監人員按全班人數製作選舉票,並於選舉票上會同選監人員簽章,發送全班學生家長,不得遺漏。
選舉票應由學生攜回用印後密封,請學生帶回學校後,應即投入票匭。

第四條
家長委員選舉之開票,應有選監人員參加。如選監人員尚未選舉產生時,則由家長會派遣代表,並由學校人員代表共同開票、監票。

第五條
選舉票如未於指定日期前將選票送回,視為廢票。

第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相關候補應選名額依本會法規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會舉辦會長、副會長選舉之程序如後:
一、主席宣佈選舉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方法。
二、進行候選人提名。
三、推派辦理選舉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若干人。
四、主席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報告大會。
五、進行選舉投票。
六、當場開票並宣布選舉結果。

第八條
同一人不得同時為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

第九條
本會之選舉,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含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其中任一人),均得為當選人。
前項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

第十條
本會班級家長代表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由本會班級家長代表委員會就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第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班級家長代表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按應選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由候選人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二條
候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十三條
會長之請辭,應向家長委員會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後,家長會應於十五日內檢送請辭同意書及切結書報請教育局備查。

第十四條
副會長之辭職,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其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

第十五條
改選、補選之會長,應報經教育局核備後,方得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家長委員會委員之請辭應向會長提出請辭同意書,並經全體家長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辭職,並於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無故不親自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並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由家長會以書面文件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三人以上署名通知之,同時於通知時報請教育局備查。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委員應依照法令、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執行職務。
違反前項規定或假借本會名義從事私人事宜致本會受有損害者,除對本會負賠償責任外,本會得依前開要點或準則、及本辦法第十九條程序罷免其當選資格。

第十九條 
本會舉辦罷免之程序如後:
一、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經家長委員會總額五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或提議時,應即通知家長會及學校,並以通知時間明定召開之順序,由連署或提議之委員召開臨時家長委員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程序決議後,家長委員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通知,並自教育局核准日起二十日內,應召開家長委員會臨時會議,由家長委員互推一名擔任主席,補選會長,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不另行補選。
二、委員之罷免:本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或班級家長總額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提議時,經家長委員會或班級家長會臨時會決議罷免之。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選舉罷免辦法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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